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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