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