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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将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职责与行政部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职责区分,申请人曾向有关部门申请过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才诉至法院,本案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未能领取养老金的损失。

被申请人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答辩称:一、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更改档案中错误的登记信息,并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再审理由中的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二、我们农场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相关档案材料由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修改劳动人事档案是相关行政部门的权力,被申请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三、1992年的招工表是有申请人签名的。因为招工表中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劳动部门才不予办理退休手续,且自1992年至今也已超诉讼时效。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并办理退休手续,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认定刘**起诉要求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修正档案中的年龄和工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无不当。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刘**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可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解决。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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