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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仝卫党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仝卫党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仝卫党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日,陈**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仝卫党申请撤回上诉申请、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陈**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仝卫党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仝卫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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