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姜*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姜*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姜*甲及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孩取名姜某乙,2012年生育儿子姜**。婚后于2013年7月、2014年7月份两次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并将原告钱财搜走,原告出走后,被告不积极寻找,2014年10月调解和好后,11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并动手,双方开始分居。为此请求离婚,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姜*甲口头答辩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姜*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姜*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曾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甚至打架,被告曾殴打过原告,为此原告离家出走,被告没有积极寻找。2014年农历11月份,原、被告再次生气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在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本人或家人多次去叫原告回来未果。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要改掉坏毛病,好好上班挣钱,养活媳妇孩子,希望原告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以及原、被告相印证的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生气打架,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愿意纠正错误,改过自新,又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只要原告从有利于两个未成年孩子成长教育的角度出发,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互谅互让、互相包容、互敬互爱,遇事多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希望被告要真心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良嗜好,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以求得原告谅解。综上,为了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与被告姜*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