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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齐*乙于2006年7月8日出生,长女齐*丙于2009年8月18日出生。婚后,被告齐*甲好吃懒做,且经常上网打游戏,其不尽为人父、为人夫的职责,且因打网游和赌博挥霍钱财,致使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2014年4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因被告齐*甲父母阻拦,且被告齐*甲保证痛改前非,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齐*甲改正一个月之后仍恢复其本性,且原、被告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齐*乙、齐*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齐*甲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齐*甲返还原告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诉讼费由被告齐*甲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齐*甲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共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齐*乙于2006年7月8日出生,长女齐*丙于2009年8月18日出生,现两个孩子随被告齐*甲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5月份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齐*甲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未提供其与被告齐*甲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原、被告双方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努力为两个子女营造较好的生活环境,故原告张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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