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泌阳**材厂、王**、刘**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李**、泌阳**材厂、王**、刘**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四被告李**、泌阳**材厂、王**、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