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xx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徐xx敲诈勒索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xx不服,提出上诉。驻马**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驻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泌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收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案件需补充侦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6日建议延期审理,2014年1月7日恢复审理;2014年3月21日再次建议延期审理,2014年4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06年刘xx在泌阳县春水镇经营利鑫金石材厂,春水镇铁帽徐村铁帽徐的徐xx在利鑫金石材厂内大门东边建了三间石棉瓦房子经营小卖部,当时徐xx答应如果利鑫金石材厂转让了他将无条件搬走。2012年元月份,刘xx以134万元将利鑫金石材厂转让给泌阳的王xx、李x等人,因为利鑫金石材厂大门东侧有三间石棉瓦房子没有说好,王xx、李x等人扣下了14万元钱作为押金,等到把这房子处理好了再把扣下的14万元钱给刘xx。随后刘xx多次找到徐xx让其将三间石棉瓦房子搬走,徐xx拒绝搬走。在春水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协调下,给徐xx5.5万元钱,才同意把三间石棉瓦房拆掉。2012年1月8日,在利鑫金石材厂办公室内,李x当着刘xx等人的面从刘xx的押金中给徐xx的父亲徐xx了5.5万元现金,徐xx才同意将三间石棉瓦房子交给利鑫金石材厂处理。

2、2011年初,泌阳县春水镇的丰达石材厂因琐事与徐xx产生矛盾,徐xx即以丰达石材厂及附近的其他石材厂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无证开采石材、污染环境为由赴京、赴省上访,后经泌阳县春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徐xx接回后,徐xx提出如果丰达石材厂不给其出钱,他将继续上访告状。丰达石材厂在被逼无奈下答应给徐xx21万元钱,但徐xx迟迟不敢去拿钱,最后,徐xx的父亲徐xx以将自己的一处荒山坡地租赁给丰达石材厂为由,强行卖给丰达石材厂,于2011年5月4日徐xx和丰达石材厂的郑xx签订了租赁协议。丰达石材厂分两次将21万元钱给了徐xx的父亲徐xx。

3、2012年2月,徐xx以丰达石材厂、金元石材厂、石*石材厂等石材厂在山上拉石料的路是他修的为由将路用钩机挖断,向以上几个石材厂强行索要几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后因种种原因,徐xx未得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xx辩称:我建房子时给刘xx有几千元钱,房子后来卖给我父亲了,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与我无关;我上访是因为石材厂污染环境,不是因为向石材厂要钱,钱也没给我,对于第二起犯罪事实也与我无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我断路是因为向石材厂要我修路的费用,确实向几个石材厂索要6万元钱,而修路没花那么多,他们都没支付我这个钱,关于这起犯罪指控,我自愿认罪,请法院从轻。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第1起的5.5万元和第2起的21万元均与徐xx无关,第3起徐xx不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故徐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春,经刘xx、刘xx兄弟同意,徐xx在刘家兄弟开办的利鑫金石材厂厂区建了三间石棉瓦房经营小卖部。当时徐xx与刘家兄弟口头约定,如果利鑫金石材厂需要或者转让,徐xx无条件搬走。后*xx为发展其他,将小卖部交由父亲徐xx经营。2011年7月份,刘xx将利鑫金石材厂转让给王xx、李x等人。因徐xx的三间石棉瓦房未拆,王xx、李x等人扣下刘xx的14万元转让款作为押金。随后,刘xx多次找到徐xx要求将房子搬走,徐xx与其父徐xx互相推诿,为此,刘xx请乡镇政府干部协调。经乡政府干部协调,徐xx、徐xx要求要5.5万元作为补偿。因2012年1月8日,在利鑫金石材厂,由李x同着刘xx等人从刘xx的14万元押金中给徐xx的父亲徐xx了5.5万元,徐xx与利鑫金石材厂签订了将三间石棉瓦房转让给利鑫金石材厂的协议。经评估,涉案的三间石棉瓦房价值19427元。

(二)被告人徐xx原本为泌阳县春水丰达石材厂管理并拉运石料,2008年间,因*xx驾驶丰达石材厂的皮卡车出了交通事故,丰达石材厂为其垫付交通事故费用后,不再让徐xx负责石料拉运管理。徐xx便联合他人多次向上级信访,反映丰达石材厂及附近的其他石材厂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无证开采石材、污染环境,并先后赴省、赴京上访。2011年初,泌阳县春水镇政府为了维稳,停了丰达石材厂的电,并主动找徐xx协调此事。后经乡镇政府协调,丰达石材厂也为了不让徐xx继续上访告状,使工厂恢复生产,由丰达石材厂补偿给徐xx21万元钱,该款以丰达石材厂租赁徐xx家一处荒山坡租赁费的名义支付给徐xx。2011年5月4日,徐xx和丰达石材厂的郑xx在徐xx家中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支付15万元款项后,由徐xx带领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及丰达石材厂的财务人员官xx指认了协议所涉山坡。两、三天后,丰达石材厂又支付给徐xx6万元钱。

(三)2012年2月18日,徐xx以丰达、金元、石*、万达等石材厂不支付其垫资维修生产路的费用为由,将几个石材厂必经的生产路挖断,向几个石材厂索要6万元。在断路期间,徐xx曾将试图通过的徐xx打伤。后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生产路在一个多月之后恢复通行,各石材厂均未就此向徐xx支付其索要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xx供述

1、2012年12月7日9时供述:我是昨天因为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拘留的。我家在泌阳**帽徐村委铁帽徐*居住,前几年刘xx在春水镇开石材厂,他的石材厂在春**岗村委杨庄地盘,我原来给石材厂拉石头,就认识了刘xx。刘xx是我在认识刘xx以后认识的。当时我和刘xx的关系不错,他的石材厂就在到我们庄去的路口,我想在石材厂做小生意,就同刘xx商量好,我给刘xx几千块钱,在他的石材厂盖了三间石棉瓦房子,用来卖一些副食和小百货。后来我把这三间石棉瓦房卖给了我父亲徐xx。

2、2012年12月7日15时供述:我堵路不是对准的丰达石材厂,那条路是上山的路,上面的石材厂不只丰达石材厂一家。另外我堵路是因为我修过那条路,花的有费用。当时修路时山上的石材厂都答应了,有金元石材厂的小*,名字我不知道叫啥,修路的事情主要就是小*为主。……修路的过程中曾xx也答应了,其他厂管事的也都答应了。然后我就把路修了修。我修的路是在铁帽徐的西山,山上的石材厂走的路,具体是哪一年我记不清了,距现在得有个四五年了,当时因为我给石材厂拉石头,上山的路被雨水冲坏了,我自己和石材厂的整个几十辆车都需要过,在石材厂的同意下,我就把被冲坏的路修了修。……当时我把钩机开到路上,买了一些水泥,我把边沟修了修,不在让雨水冲在路上。还有就是我用钩机和装卸车拉土,把整个路面铺了一遍。另外路上坑坑洼洼的地方,我用沙土把它填平。当时修路花了多少费用我记不住了。当时我把修路时花费的资金数报给小*了,我找他们就是让他们依照我原来报的资金数,把我花费的钱给我。……我反映过丰达石材厂占地、毁林。

3、2012年12月11日9时供述:我曾经出过车祸,头脑落下后遗症,记东西记不清楚,我想起来多少说多少。三年前我给矿山拉石头。金元石材厂的一个姓谢的管工和曾xx都给我说让我把路修一修,方便我自己过车也方便别的拉矿石车往各石材厂送石头。曾xx还说让我先把路垫一垫,到时候石材厂出费用,给你补贴点都可以。路修好之后我就把修路的费用给金元厂的小*说了,他说他和几个石材厂的老板协商一下把费用拿给我。这一拖就是两年。今年春上的时候,我因为要不过来钱生气,就用钩机把路挖了,还放了几个石头。过了两个小时,后来可能是镇政府的罗x出面找我父亲,我就把路通了。修路花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4、2012年12月26日供述:因为丰达石材厂在春水开的石材厂大,还在山上,采石头把山上的树毁的多,把水也污染不能吃了,我看不惯才告他们的。

5、2012年12月28日供述:当时我给刘xx钱盖房子的时候没有人在场,大概就是几千块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

6、2014年5月29日供述:当时路是我修的,大约花了几万元钱,具体记不清楚了……我堵路向几个石材厂要钱,这事我确实有错,我修路没花那么多钱,我向几个石材厂以堵路为要挟问他们要6万元钱,这的确是错了,但这些钱几个石材厂也没有向我支付……现在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时犯罪行为……要求对我宽大、从轻处理。

(二)证人证言

1、徐xx(徐xx之父)2012年12月9日证言:我收到过丰**材厂的21万元钱,这钱是我卖给丰**材厂矿山的钱。我家在春水**村委铁帽徐庄住,现在我们铁帽徐山上的石头是石材原料。2011年四五月份的时候,我把我的一片林坡以21万卖给了丰**材厂。当时签的有协议,是和丰**材厂的负责人。当时是通过春水镇政府的罗x签的协议。钱是分两次给的我,一次是在我家给了15万,一次是在罗x家,丰**材厂的两个负责人也在给了6万。刚开始的时候是罗x找到我,说丰**材厂要买我的林坡,丰**材厂的人从来没有出面给我谈过要买我家自留坡的事。随后给我钱的那两个丰**材厂的负责人、罗x我们四个去看了林坡。我儿子徐xx在刘xx的石材厂盖有三间石棉瓦房。后来刘xx和另一个合伙人从厂里退股走了,厂就属于刘xx一个人的了。后来徐xx就把三间石棉瓦房以三万五千元卖给我了。2010年前后刘xx又把厂卖给咱泌阳县羊册镇的一个人,买厂的人要把这三间房收回去。刘xx卖厂的时候没有给我们说这房子的事,后来买厂的人要收我们的房子,让搬走,一开始由于价钱没有说好,后来谈好后我又把房子卖给了另外的人了。我们打的有收条。因为丰**材厂以及另外几个厂欠徐xx修路的钱,他就把路断了。

2、郑xx2012年2月28日证言:随着效益的不断提高,我们丰达石材厂就扩大了规模。这时徐xx就开始上来给我们找事,以我们厂里的拉货车的车走的路是他修的为由要三十万元,不给钱就不让我们走这条路。刚开始没有答应他的条件,他就在经过的路上挖了一个大坑,我们拉货的车不能过,给我们厂造成了三十余万元的损失。这个事我们也向当地政府反映了,一直没有妥善解决。后来又找到曾xx出面谈,徐xx说最少也得给他21万,不得已就答应了。我们当着罗x的面分两次给了他21万,他一直不敢来拿这个钱,最后他以我们厂租他家承包的荒坡并开采石头为由让我给他父亲签了一个租赁协议,我们被逼无奈和他徐xx签了协议,就把钱拿走了,也没有给我打收条,也不再堵路了。2012年2月份的一天,徐xx又给曾xx的打电话说我们厂走的路是他修的,要给他拿100万元,否则还不让我们的货车走路。我没有理他,听说其他厂也没有理会他。2月18日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徐xx就把路挖了一个坑。听厂里人说因为之前徐xx出车祸的时候厂里没有替他隐瞒他无证驾驶的事一直对厂里不满,后来厂里又换别人来拉货导致他找借口干扰我们生产。

2013年1月4日证言:……我是2010年11月份接的刘xx的丰达石材厂,我听说徐xx一直在告我们这边的石材区的石材厂毁林和污染环境,后来石材厂的电也停了……镇政府的人说,徐xx告你们石材厂的事,你们协商不好不能开工,什么时间协商好了再开工,后来在镇政府的罗x和石材区的副会长曾xx的协调下,让我出21万元徐xx就不再告了……我就叫厂里的官xx把21万元钱拿到乡里去,乡里不收这个钱,又过了一段时间后,乡里的罗x通知我去徐xx的父亲徐xx家签了一份租地的协议。……乡里的罗x在场,我和徐xx签租地协议时,他儿子徐xx也在……(15万元)钱是徐xx收的,过了有二三天,我在罗x家把剩下的钱也给了徐xx,当时我们厂的官xx也在场。……(徐xx堵山上的路时)曾xx通知我说,每个厂出1万5千元,我当时不同意,但我一直也没出这个钱。

3、官xx2013年1月4日证言:……2011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因为徐xx告我们石材厂……春水镇政府的人就把我们厂的电给停掉了。当时厂里接了好多订单,一停电每天损失好多钱。……镇政府的人说先让丰达厂和徐xx的事协调好后,就给丰达厂通电。郑xx就让镇政府的人帮着协调,当时镇政府派罗x负责协调,除了罗x还有福**商会的曾xx也帮忙找徐xx协调,协调了一个月左右,我听郑xx说我们丰达厂只要给徐xx二十一万元,徐xx就不再上访告状了,我们厂的电也能通上了。我一个人拿着十五万元到春水镇政府晁书记办公室,让晁书记把钱给徐xx,晁书记说让我们自己找徐xx把钱给徐xx。我就把钱拿回来了。大概过了十来天的一天上午,郑xx让我拿二十一万元跟着他到徐xx家,当时因为厂里没有钱,我就拿了十五万元跟郑xx、罗x一块到铁帽徐徐xx家,当时徐xx和他父亲在家。……郑xx在一份租赁协议签上字,徐xx的父亲和罗x也在协议上签上字。然后郑xx让我把钱拿出来,我就把十五万元放在徐xx家桌子上,徐xx的父亲查查了多少困钱。然后郑xx就走了,徐xx、徐xx的父亲领着罗x和我到铁帽徐庄西边山上,徐xx和他父亲用手指了一片地方,具体他们指的哪里,指了多大地方我也不知道,指完以后,我就和罗x回家了。过了两三天,我和郑xx拿着六万元到罗x家……当着罗x的面,我把这六万元钱给了徐xx的父亲,随后徐xx就没有到我们丰达石材厂来过。……因为不和他们签这个协议,我们厂里通不了电,徐xx还一直告状,所以我们老板郑xx就签了这个协议,之后我们石材厂才算开工生产。……(丰达石材厂租赁徐xx父亲的地我们)没有使用过,就签协议那一天,徐xx和他父亲领着我和罗x到山上用手指了一片地方,从那以后,我们厂的人都没有去那块地去看过,我们石材厂自己的石矿都开不完,就没再去看过那块地……。

4、郑xx2012年2月28日证言:……2008年徐xx在我们丰达石材厂矿山上给我们运送石头。下半年的时候,他开着厂里的车撞人了,他自己也没有说,后来交警查到是我们厂里的车,徐xx就向厂里要钱赔偿受害人,我们就把钱给他了。此后大家都相安无事。……2011年下半年,徐xx找到郑xx说要七八十万元钱,不给就不让走路……徐xx给我打电话说矿山上的地是他们村委的,必须让我们赔偿,不给钱就不让我们拉石头。徐xx也威胁我们不给钱就告我们。……在镇政府和曾xx的协调下给了他21万,是他父亲收的钱,还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我们厂根本就没有租徐xx家的地,在哪都不知道,也没有用过,这份协议是假的。……这件事镇政府的晁书记、罗x都知道,是我们厂里的股东郑xx给徐xx的钱,也是他跟徐xx签的协议。……去年金元厂的杨**给我说徐xx借口帮我们矿山上修过路要一百万元。2月18日左右,徐xx就把我们矿山下的路给挖断了,要修路的钱,徐xx还被他打伤了……问我们要一百万,如果不给他就不让我们拉石头,前几天我们几个厂商商量着给徐xx几万元钱别让堵路了,但徐xx不同意,非要一百万。(徐xx现在堵的路)由我们的矿口,有金元的、石*的,还有好几家我不知道叫什么。

5、晁xx2012年2月28日证言:丰达石材厂是2006年我们泌阳县的招商项目,原来的老板叫郑xx,现在的老板叫郑xx。刚开始的时候,徐xx和丰达石材厂的关系比较好,他承包了丰达石材厂的从矿石到加工厂的石料运输工作。2008年徐xx开着丰达石材厂的皮卡出了交通事故,并且肇事逃逸。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徐xx进行了责任追究。因为徐xx的经济条件不好,丰达石材厂为了化解矛盾就答应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一直没有兑现,就这样徐xx和丰达石材厂之间产生了矛盾。之后,徐xx和丰达石材厂的合作关系就解除了。后来,因为丰达石材厂占地、占林的手续不全,徐xx认为丰达石材厂侵犯了群众利益,就一直上访。2009年丰达石材厂为了能够生产,就和徐xx协商上访的事情。当时由我、罗x和曾xx出面,徐xx和郑xx也在场协调工作。徐xx说如果不关丰达石材厂他就一直上访,丰达石材厂答应给他21万元作为经济赔偿。因为徐xx意识到他拿这个钱不合理,就编造了一个租地的事情,以丰达石材厂租赁徐xx土地的名义双方签署了一个租地的假协议,从而得到21万元。事实上丰达石材厂根本没有租赁徐xx的地。后来上级对徐xx上访的事情非常重视,经查证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了郑xx的责任,已由法院做了判决。最近徐xx和丰达石材厂之间又有了事情。当时徐xx给丰达石材厂拉石料的时候,要经过铁帽徐往山上的路,也就是群众经常走的生产路。因为下雨山坡上的水都流到了生产的路上,造成车辆通行有困难,徐xx就置办了一些水泥改造了一下,使车辆能够通行。今年二月十二、三号左右,徐xx找了一辆挖掘机将生产路挖断了。丰达石材厂因此找到我,让我出面给徐xx协商,我就找到徐xx说,修路你花的有钱,让丰达石材厂补偿你个万儿八千。他说万儿八千根本不中,十万二十万也不饶他。我看协商不成就没有往下说。丰达石材厂就找人把路填住了,结果徐xx又把路挖断了,还用石头堵着不让车辆通行。一直到现在这条生产路还没有恢复通车。因为不能生产,这几家石材厂就报案了。利鑫石材厂原来的老板叫刘xx,建厂后因为和徐xx关系较好,徐xx就提出来在刘xx的厂区建几间房开一个代销点,厂里什么时候需要这块地皮他就搬走,刘xx就答应了。之后徐xx在利鑫石材厂建了三间简易平房。2011年刘xx把利鑫石材厂卖给了现在的老板。因为新老板要清理厂区,就压了刘xx十万元钱,让刘xx把徐xx的代销点搬走。徐xx不搬,向刘xx要损失。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刘xx被迫给了徐xx7万元,徐xx才搬离了厂区。当时这个事情刘xx过来找我,我让罗x去做的协调。

2012年12月15日证言:关于21万元的事情,当时参与协调的有曾xx、罗x和我。2011年春季的时候,由于徐xx和丰达石材厂有矛盾,他一直跑着告丰达石材厂毁林、占地,因为怕徐xx经常上访对镇政府有影响,镇政府就派罗x多次到徐xx家做工作,最终商定的是21万。徐xx还咨询了律师问怎么接这21万元不违法,后来就让丰达石材厂租他的一块地,实际上徐xx虚构了一个租地的理由拿这21万元。丰达石材厂也没有办法,就违心的答应了。当时丰达石材厂的郑xx和罗x一块拿着21万现金去徐xx家,他父亲和丰达石材厂签了一份假的租地协议后,徐xx就接着了21万元。去找徐xx协调是罗x去的,回来后罗x给我汇报。

6、罗x(春水镇政府石材区事务负责人)2012年2月29日、6月1日证言:我负责徐xx上访告丰达石材厂的事。协调结果是丰达石材厂给21万作为不让他拉运的赔偿,但徐xx不敢收这个钱。为了不让他再上访,我们镇政府和丰达石材厂商量之后想了个办法,让他父亲徐xx的一块荒山租赁给丰达石材厂,租金就是21万。在徐xx家签的协议,给了15万,之后我和丰达石材厂的人一块到徐xx的荒山上看了看。次日,在我家丰达石材厂的郑xx、官xx又给了徐xx6万元。其余同晁xx证言一致。

2013年1月4日、3月6日证言:我没有调解过徐xx与丰达石材厂之间什么事。丰达石材厂与徐xx签订租赁协议是双方自愿的,是我领丰达石材厂的人看了好多地方后给丰达石材厂提的议,是我从中协商定的21万。山坡上有石头开采。……由于郑xx和我一块去高庄蜂山等几处找石头,后来我给他说徐xx家荒坡上有块石头也能开采。当时我们四个人一块到徐xx家荒坡地查看(徐xx、郑xx、姓管的和我四人),看过后郑xx说可以开采,经过我从中协商价格定在21万元,期限4年,下山后我们四人到徐xx家,由我执笔写的租赁协议,双方签字后郑xx和姓管的俩人拿出了15万元,说定随后去银行取钱后把余下的6万元付清。5月6号他们取到钱后正好徐xx在街上,我就约他们带着钱到我家交给了徐xx。

2013年4月11日证言:……2011年5月4日那天,我和徐xx、郑xx还有丰达石材厂一个姓管的我们四个人一块到铁帽徐西北,老*温泉水库东北角徐xx的荒坡,徐xx给指了指荒坡的四至,然后我们四人到徐xx的家,我作为中间人写的租赁协议,内容是郑xx租徐xx家的荒坡四年,租金21万元,郑xx和徐xx在协议上签的字。……当时我想着丰达石材厂租了徐xx家的地后,徐xx不会再上访了,谁知徐xx一直还上访告所有石材厂。所以我认为租地这事和徐xx上访没有关系。……丰达石材厂没有找我协调国和徐xx纠纷的事。……以前在问我笔录时,我喝酒喝晕了,说的是醉话,我说错了该咋追究我的责任追究我的责任。以我最后做的笔录为准。

7、曾xx2012年12月10日证言:徐xx在丰达石材厂承包拉运矿石。在前年的时候,徐xx借郑xx的皮卡出车祸了,赔偿受伤的人需要八万元,徐xx说他开车是给丰达石材厂办事,丰达石材厂应该付赔偿款。由于徐xx是地头蛇,郑xx就替徐xx出了四万元赔偿款。这个事以后,徐xx就和郑xx、郑xx闹矛盾了,丰达石材厂不让徐xx承包拉石头了,徐xx就到处跑着到各级政府告丰达石材厂环保问题、占用林地等问题,如果不让告状丰达石材厂就要拿钱。郑**、郑xx让我和金**材厂老板杨**去徐xx家协调。后听说郑xx、郑xx通过春水镇政府的罗x协调,给了徐xx21万元。徐xx怕直接拿21万构上敲诈,就和丰达石材厂签了一个虚假的租地协议,意思是这21万元是租用徐xx家地的租金。徐xx跑着告丰达石材厂环保、占用林地等问题,郑xx、郑xx怕徐xx胡搅蛮缠影响生产,就给徐xx了21万元。去年下半年的时候,徐xx用挖掘机把矿山半山腰的路挖断了。路一断,我们很多石材厂生产就受到影响。我和杨**找到徐xx问原因,徐xx说那条路是他修的,石材厂不拿钱就不让走这条路。到今年过罢年罗x找到徐xx协调,他说让石*石材厂、万**材厂、金**材厂、丰达石材厂四个石材厂给他6万元,他才停止断路。通往半山腰的路边有一个水沟,徐xx就买了几包水泥把水沟垫了垫,花费最多不会超过500元。

2013年3月16日、4月8日证言:……那是今年过罢年3月1日那天下午三点钟左右,春水镇政府的罗x到我的石材厂找我,罗x拿着一份徐xx和郑xx的买卖山坡协议,罗x还拿出协议让我看,让我和他一块到山上看看,我就跟着他来到铁帽徐**水库的北边,这时徐xx步行也来了,徐xx指着一片山坡给我说这就是协议上面的山坡,让我看看值多少钱,我给徐xx说这个山坡最少值20万元……以前只是听郑xx说他和徐xx有一个21万的协议,郑xx给徐xx21万元,但是是什么协议我不知道,直到今年3月份我才知道是买山坡的事。……郑xx在铁帽徐**有好多矿山,他没有必要开采这块山坡地,他如果开采需要修路还要协调下面的耕地和坟地,村民们很难协调,协调不好根本开不了矿。郑xx是不会开采这块山坡的,他和徐xx签租地协议,周边如果协调不下来,他只买山坡根本开采不了。根据我们开矿的规矩和经验,想投资矿山,必须先打听开采的山坡有没有争议,还要和山坡周边四邻协调修路和占用耕地堆放废石和石料的地方,等这些都协商完了后,才签订租山坡的协议,郑xx没有考虑和村民协调的事情就直接和徐xx签租地协议,他就不是为了投资开矿用,至于郑xx有什么目的我也不清楚。

8、证人刘xx2012年5月30日证言:2006年5月份,我和我哥*xx在春水镇建利鑫石材厂。后来由于材料来源发生了一点纠纷,徐xx给我们帮了忙,我哥*xx认为这人有正义感,爱打抱不平,也考虑到我们是外地人在这里做生意不容易,需要有个当地人帮忙,就和徐xx认识了。到了2007年开春的时候,徐xx要在我们厂大门东边盖三间石棉瓦房子开个小卖部,由于当时关系不错就同意了,当时说好的盖房子只占我们厂区的地,盖房子的钱他自己拿,如果将来石材厂的厂区需要用这三间房子的地时或者将来石材厂转让的时候,徐xx将无条件的搬走,地还是我们厂区的地,徐xx一分钱也不要。2011年6月份我们厂转让给王xx,但是得让那三间石棉瓦房子拆掉,王xx从转让款里扣了14万,说是等收回全部厂区地皮后再把14万给我。我找到徐xx说这事,他和他父亲就相互推诿,后来我托着春水镇政府的罗x,让他帮忙说说。罗x给我回话说徐xx、徐xx想要五万五千元才把房子拆掉。就这样一直拖到2011年年底也没有解决。王xx的合伙人李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赶紧处理这件事,处理不了14万元不给我,可能还会起诉我。后来李x给我说他找到罗x,通过罗x找到徐xx,他们三个商量着给徐xx六万元钱,他们就腾房子走人,我也没有办法就同意了。P87-94

9、证人王xx、李x2012年6月2日证言,内容与刘x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0证人黄**2012年2月27日证言:2012年2月18日左右,徐xx用挖掘机把矿区的路给挖断了,曾xx把那条路给填着了,徐xx又用铲车调了石头堵在那,徐xx把那石头调开了,徐xx还把徐xx打伤了。我来后听说徐xx几年前是搞运输的,当时可能路不好走,他就买了点水泥把路边的边沟修了一下,花了几百元钱。当时也没有给这些矿口要钱,但去年十月份左右徐xx打电话给我(指旺达石材厂)要一百万,说路是他修的,如果不给钱,以后就不让我们走了。我们这些矿口也没有理睬他,但后来因为矿山上的事情丰达厂被徐xx敲诈了二十多万。

11、证人杨**2012年2月27日、2012年6月28日证言:2012年2月18日,徐xx把去石矿的路挖断,给我打电话说每一个石矿得给他一百万元,最少也得大几十万元。P113-122

12、证人谢xx2013年1月16日证言:我在泌阳县春水镇金元石材厂工作,徐xx把去石矿的路挖断后,我和曾xx去找他,叫他不要堵路。徐xx说路他修了也没有给他钱,要给也得几万,他当时也没说具体多少钱。……他堵路由一两个月后路通了,后来听说是春水镇政府的人找他说的,后来在11月份的时候我听丰达厂的人说徐xx要我们几个厂给他六万元他就不堵路,我们厂没给他钱,别的厂给每给我不知道。……他没有修过路,在他原来在丰达厂拉石料时,他拉过大概五六包水泥到后来他堵路的地方,我找的人用他拉的水泥把路德两边修了修。(谁叫徐xx拉的水泥)我不知道。

13、证人徐xx、徐xx、付xx、徐xx证言:证明徐xx堵路并将徐xx打伤的情况及徐xx有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

(三)书证

1、徐xx与利*金石材厂的协议书及收款条证明:2012年1月8日,徐xx将三间房以5.5万元卖给利*金石材厂

2、徐xx与丰达石材厂郑xx签订的荒山租赁协议书证明:2011年5月4日,徐xx将自己的自留坡租给丰达石材厂开发利用。

3、徐xx出租的荒山坡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徐xx与郑xx签订协议的荒山坡并非徐xx一家的自留坡。

4、徐xx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价值评估结论书证明:徐xx的三间石棉瓦房价值1942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当地石材厂业主索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第一起犯罪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指控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徐xx敲诈勒索意图并不明显,其行为亦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故对公诉机关第一、二起犯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指控第三起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大部分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关于徐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部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无犯罪记录等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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