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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兰玉诉被告固始县民政局依法支付抚恤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固始县民政局依法支付抚恤金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19日以本案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待证据收集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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