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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张**与被上诉人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因与被上诉人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黎**、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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