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台**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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