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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亢**、李**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亢**、李**与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党**及党**、亢**、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靳**,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党军玲、亢**、李**预交9149元,上诉人中国**司河南分公司预交286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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