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亢**、李**与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党**及党**、亢**、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靳**,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党军玲、亢**、李**预交9149元,上诉人中国**司河南分公司预交286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