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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金中与李*、灵宝市滨**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中因与被上诉人李*、灵宝市滨**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金中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金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杜*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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