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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代华与被上诉人张**、胡**、中国工**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代*因与被上诉人张**、胡**、中国工**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代*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胡**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中国**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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