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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齐**、汝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诉被告齐**、被告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侯**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侯**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7日内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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