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诉被告齐**、被告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侯**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侯**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7日内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河南**限公司与天瑞集**有限公司、三门峡**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夏**与上诉人郑州市**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市盘**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中建**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齐**、汝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阳**限公司与买建设、河南军**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刚才与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潘**、汝阳**有限公司、高本院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华**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洛玻集**有限公司除尘地面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