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汝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建设、河南军**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阳**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汝阳**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