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河南汝阳**有限公司与李**、师**、李**、尚**、李**、张**、李*、郭**、赵建设公证债权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师**、李**、尚**、李**、张**、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院(2015)汝*字第41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5)汝*字第41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李**、师**、李**、尚**、李**、张**、李*撤回请求撤销(2015)汝*字第418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