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及洛阳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及洛阳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宇**限公司,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洛阳宇**限公司,被告王**的起诉。

诉讼费284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