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洛阳广**限公司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洛**有限公司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有限公司和被告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272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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