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洛**有限公司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有限公司和被告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272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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