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及洛阳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被告洛阳宇**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被告洛**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992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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