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汝阳**有限公司与富力城**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汝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汝阳县**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述称:2015年7月27日,汝阳县**销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990万元,被申请人汝阳县**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双方并签订《抵押合同》,以汝阳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阳县文化路1号富力城小区1#、2#、3#楼地下室-1层为汝阳县**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洛*他证汝阳字第002589号。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汝阳县**销有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还款,连利息也不予支付。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优先归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自违约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汝阳县**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27日,汝阳县**销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990万元,被申请人汝阳县**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双方当日并签订《抵押合同》,以汝阳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阳县文化路1号富力城小区1#、2#、3#楼地下室-1层为汝阳县**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洛*他证汝阳字第002589号。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汝阳县**销有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还款,也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汝阳**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汝阳县**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系从合同,申请人河南汝阳**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销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主合同,该两份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且《抵押合同》已经按法律规定进行抵押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现借款人未能够依约还款付息,申请人要求实现抵押物权,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汝阳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阳县文化路1号富力城小区1#、2#、3#楼地下室-1层予以拍卖或变卖。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实现担保债权费用。

申请人河南汝阳**份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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