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减半收取26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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