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减半收取26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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