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临**有限公司、临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原告临颍**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河南红**展有限公司、乔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邢**诉被告临颍县电业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被告临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被告临颍县供销合作社、被告临颍县鑫隆源大蒜专业合作社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王**、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罗**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诉被告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郭**诉被告王*、陆**、王**、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