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