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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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