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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