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允丰与被告郭**、虞城县闻集乡郭老家基督教活动场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郭**、虞城县闻集乡郭老家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允丰撤回对被告郭**、虞城县闻集乡郭老家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允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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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