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冯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蒋**,被上诉人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