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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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