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贾**、许昌子**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7日,以被告贾**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本案债权已向公安机关登记申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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