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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丁某某、赵*、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诉冯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钱某某、丁某某、赵*、宋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田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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