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耿*甲诉被告耿*丙土地承保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耿*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耿*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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