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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平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平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承建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市曼哈顿广场二期工程的土建、包工包料工作。2013年4月24日,其与被告签订协议,承包曼哈顿广场二期C、D、E座商住楼塑钢窗制作、安装等工作。其如约完成工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其工程款1854115.9元,扣除质量保证金55623.48元及被告已支付的951000元,仍欠847492元工程款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工程款8474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现原告以济源市**)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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