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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限公司与被告史*、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限公司与被告史*、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艳芹、被告史*、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济源市**限公司诉称,2012年原告和被告张**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济水大道与西环路交**家居采购中心内一层D1区7号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面积272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租赁期间电费、空调费、活动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协议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史*续签协议,租期仍为一年。合同到期后,二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电费、空调费、活动费等共计81960元,要求二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真实姓名为史*标,而不是史*,原告起诉被告史*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源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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