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砼公司于2011年5月6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公司支付货款93209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1)济*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济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赵**,被上诉人郑**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济**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济源**公司由于建设济源兴合苑小区8#、12#、16#号楼需使用商品砼,于2007年9月20日与郑州联**分公司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条:商品砼结算价格一、商品砼出厂价格其中C10类为170元/m3,C20类为185元/m3,C30类为200元/m3,此价格为运到施工现场价格,如需泵送,地泵10元/m3,汽泵另加25元/m3。第四条:计量与结算方式1、商品砼数量供方电子衡签字确认数量,每车砼运至施工现场时,由需方指定专人签收;2、砼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监磅人员或施工现场专人签收的供方发货单为准,以砼配合比设计容重折算砼方量:如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超过2%,双方结合解决。第五条:付款方式一、基本条款1、每次浇注完成后,经双方核实方数,七日内付80%,35天试块合格后付15%,余款5%主体交工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郑**砼公司按照约定向济源**公司供应商品砼3902540kg,共计价款348209元。后济源**公司支付货款255000元,剩余货款93209元未付。郑州联**分公司于2008年4月份开始歇业,该分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总公司郑**砼公司享有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签订方郑州**源分公司歇业后出具证明,由总公司即郑**砼公司承继其债权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由郑**砼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双方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且已经开始履行,据此双方应按照约定供货付款。郑**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砼,有济源**公司签字确认的提货单为证,予以确认,故济源**公司应支付相应商品砼的货款。郑**砼公司向济**集团供应商品砼3902540kg,共计价款348209元,济**集团支付货款255000元后,尚欠93209元未付。现郑**砼公司要求济源**公司支付93209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济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砼公司货款93209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济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济源**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其公司与郑**砼公司未签订合同,也未委托任何人与郑**砼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双方没有账务往来,且郑**砼公司提供的证据上没有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请求改判驳回郑**砼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济源**公司的上诉,郑**砼公司辩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所涉的兴合苑8#、12#、16#楼已盖成,所用的砼均由其公司供应,济源**公司应给付货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事实相同。另查明:二审中,济源**公司认可本案所涉的兴合苑8#、12#、16#楼系案外人借用其公司资质进行的施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砼公司提供了该公司济源分公司与济源建**苑项目部签订的供需合同及商品砼发货单,可证明郑**砼公司济源分公司向济源建**苑项目部供应商品砼的事实,济源**公司虽有异议,但认可本案所涉的兴合苑8#、12#、16#楼系案外人借用其公司资质具体进行施工,故济**集团应对案外人以其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按照郑**砼公司济源分公司制作的发货单及货款明细,郑**砼公司济源分公司供应商品砼3902540kg,共计价款348209元,现济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建设兴合苑8#、12#、16#楼所需的商品砼由他人供应,故扣除已支付的255000元,济源**公司仍应给付货款93209元。因郑**砼公司济源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由郑**砼公司承继其债权债务,故郑**砼公司请求济源**公司给付货款93209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济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