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被告李**、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李**、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被告李**以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需要使用资金为由,经人介绍自2014年6月份多次向原告借现金累计191万元,被告分别在2015年1月7日、1月11日和1月27日与原告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并出具了三份《还款计划书》,承诺自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分六批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但是被告在四次承诺的付息时间到期时,却没有支付分文。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不归还的行为不仅严重违约,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91万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自《还款计划书》出具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以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需要使用资金为由,经人介绍自2014年6月份多次向原告徐*借现金累计191万元,李**分别在2015年1月7日、1月11日和1月27日与原告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并出具了三份《还款计划书》,承诺自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分六批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但是被告李**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本金。另查明,被告李家连系李**之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中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徐*与被告李**之间的债权债务成立。原告依据《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向被告李**追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与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认定系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借款191万元及按照双方约定的按2%月利息支付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0元,减半收取10995元,由被告李**、李**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