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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蹇**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蹇**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蹇**于2012年11月26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华**司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000元(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另行计算),济**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济*一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华**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济**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蹇**在济源**四标(砚瓦河工地)施工时,因工地出现塌方导致石块滚落将蹇**砸伤,蹇**被救出后送往洛**医院救治,同年11月24日转入济**民医院治疗,2012年1月18日出院。2011年11月18日,蹇**继父谭**、母亲蹇**以及马**向华**司出具保证协议一份,内容为:“我叫谭**,我儿子叫蹇**,我们在济源s245邵吉线四标(砚瓦河工地)干活,于2011年11月13日在工地不慎受伤住院,由项目部负责所有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项目部承担,孩子出院后,不再向项目部提任何要求,项目部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永远感谢不尽项目部对我们的好处,永远感谢田**经理对我们的照顾。保证人蹇**谭**马**见证人卢**2011年11月18日”。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买血费共计210480.72元由华**司负担,华**司还支付蹇**生活费、住宿费8600元。

2012年1月18日,蹇**出院当天和其继父谭**(乙方)与华**司项目部(甲方)再次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55000元,乙方写收条,之后甲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乙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二、乙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三、乙方今后不得再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事;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五、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以上协议有蹇**及其继父谭**签字按手印,华**司项目部加盖公章。现蹇**再次起诉要求华**司支付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

另查,华通公司原名**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将名称变更为豫新华**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蹇**在华**司工地受伤并住院治疗,华**司支付了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买血费、生活费、住宿费等共计219080.72元,双方又于2012年1月18日达成赔偿协议,华**司向蹇**支付赔偿金、二次手术费55000元,蹇**不得再因此事向华**司主张任何权利,后华**司按协议即时支付55000元,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蹇**称该协议系华**司在其过年紧回家情况下达成,且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双方是在蹇**治疗出院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以及对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与华**司签订的协议,蹇**未能证明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过年回家也并非乘人之危,且该协议也是在华**司承担了蹇**住院治疗的全部医药费及生活费219080.72元情况下,就赔偿费及二次手术费达成的协议,华**司总计已支付蹇**274080.72元,与蹇**的实际损失够不上差距悬殊,并未显失公平。因此,双方于2012年1月18日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有蹇**本人签字按手印,华**司加盖公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蹇**不能既享受签订协议带来的实际利益,又不遵守协议作出的让步,蹇**再次要求华**司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蹇**负担。

上诉人诉称

蹇**不服原判,上诉称:其虽在2012年1月18日的协议上签字,但因当时病情尚未痊愈,精神、智力还不正常,且母亲身在异乡照顾其,也担心家里的亲人,在此情况下,其才在路通公司提供的协议上签字。**公司支付的医疗费是已经消费的费用,而其仍需要二次手术,且其因事故导致伤残,无法依靠个人能力维持以后的正常生活。原判仅考虑华**司支付医疗费的数额,未考虑其实际生活面临的窘境错误,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华**司辩称:双方达协议时,蹇**的亲戚均在场,其公司已履行协议义务,蹇**不应再主张任何款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蹇**受伤后,华**司已支付了蹇**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210480.72元及生活费、住宿费8600元,后双方于2012年1月18日达成赔偿协议,由华**司一次性支付蹇**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费用55000元。因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在该协议未被依法撤销前,蹇**另行要求华**司承担赔偿责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判驳回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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