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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民委员会与李**确认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济源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绮里村委)因与被申请人李**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2014)济**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绮里村委再审申请称:绮里村委没见过承包合同,也没收到李**的承包金,李**与绮里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侵犯了绮里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与绮里村委签订承包合同时,时任村委干部是知情的,且从2006年至今一直在耕种该土地,李**履行了合同义务,缴纳了承包金,绮里村委认为该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原系教育用地,属于可采取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李**与绮里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上盖有绮里村委的公章和时任支书刘**的签字,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时任绮里村委党支部书记的刘**认可并出具收据,以其名义收取李**缴纳的承包费,李**也巳实际耕种多年,期间绮里村委并未提出异议,至于李**缴纳的承包费是否计入绮里村委帐目,属于绮里村委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该承包合同的效力。

综上,绮里村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济源市**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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