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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甲因与被上诉人刘*乙及原审被告刘*丙、吕*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甲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刘*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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