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封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封市分公司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封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