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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涉及的施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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