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辉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辉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辉县**有限公司、新乡**限公司、新乡市**限公司、郭**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辉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辉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辉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94元,减半收取17947元,由上诉人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