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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诉夏荣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君诉被告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樊*君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夏**(同时作为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诉称:夏**因生意需要于2012年12月31日向樊**借款600000元,至2015年3月1日经对账仍欠樊**本金465000元,并出具有借据。后被告逾期未能偿还本息,2015年9月23日经债权人樊**与樊**协商一致,樊**将上述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樊**,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另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65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及金额没有异议,对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人通知我,我不知道债权转让这回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樊**通过银行汇款向夏荣池出借60万元。2015年3月1日,经双方对账,樊**欠款数额为465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月息2%,每月支付一次,逾期不还的按照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到期后二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利息仅支付到2015年6月。2015年9月30日,樊**将上述借款债权转让给樊**,由樊**向其支付债权转让对价金505000元。同日,樊**向樊**出具债权转让款511500元收据一张。经本院询问案外人樊**,其对于债权转让真实性予以认可。

另查明,夏荣池与周*双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夏**欠款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据及樊**的银行汇款凭证为证,庭审中,夏**、周**对于欠款数额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樊**与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经本院询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债务,可以视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故对于樊**要求二被告偿还债务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夏**、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樊晓君支付465000元及利息(以4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

案件受理费8450元,由夏**、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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