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交**责任公司与帖立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郑州交**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公司)与帖立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郑**终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郑**公司申请再审称,1、郑**公司与帖立新签订的《聘用干部合同》的内容与一般的劳动合同并无本质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2、1993年7月帖立新离开单位,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生效判决仍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郑**公司为帖立新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缺乏依据。3、帖立新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帖立新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郑**公司与帖立新签订的聘用干部合同届满后,双方应当办理续聘或解聘干部聘用合同。由于未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郑**公司也未按照此规定为帖立新安排调整其他工作岗位,该公司即认为聘用干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或解除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又因郑**公司的效益不好等原因,造成帖立新在家待岗等候通知,且帖立新的人事档案一直由郑**公司管理。因此,原审法院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判决认定郑**公司与帖立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郑**公司应向帖立新发放生活费并建立养老、医疗等保险并无不当。由于郑**公司未能提交已与帖立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帖立新主张权利之时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郑**公司关于本案已超时效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交**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