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利诉被告河南通**有限公司、中国船舶**一三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权利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权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权利承担,剩余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上诉人郑州交**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刘**、荐国来、荐国防、荐**因与上诉人郑州交**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刘顺利诉郑州交**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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