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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秦*某以其父亲秦*甲名义的假房产证作抵押,和皮*签订合同,骗取皮*贷款3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秦*某未还款,随后逃往外地。2013年10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文检中心对秦*某抵押给皮*的桐房权证城关镇第200900514号(印刷编号为00277385)房产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产证是伪造的假房产证。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提请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秦*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秦某某辩称,因来牌欠孔某某的有债,孔某某带其到汇**司借的款,签完合同没有见钱,钱直接给孔某某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诈骗30万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获取了30万元贷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秦*某以其父亲秦*甲名义的假房产证作抵押,和皮*(以赵某某名义)签订合同,骗取皮*借款3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皮*多次向秦*某索要欠款,秦*某未还款,随后逃往外地。2013年10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文检中心对秦*某抵押给皮*的桐房权证城关镇第200900514号(印刷编号为00277385)房产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产证是伪造的假房产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秦某某的基本情况。

到案经过及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经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桐柏**理中心证明,证实了秦*甲位于新华街143号的单元房一套,现房产证原件一本放在抵押档案内,抵押档案在房管局档案室内保存,其房产证号:200900514,证本编号:00004322,该房产证原件只有一本的事实。

桐柏县**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证实了秦*某以其父秦*甲桐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900514号房产名义签订贷款抵押合同的事实。

2012年桐汇达借字001号借据,证实了被告人秦某某以借款人身份于2012年1月19日向资金出借人赵**借款3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利息20‰的事实。

桐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900514号,证本编号0000432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了该房产系秦某甲的事实。

2、鉴定结论

南阳市公安局文检中心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了抵押合同所提供的桐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900514号,证本编号00277385的秦*甲房产证是一本伪造的假房产证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了秦*甲夫妻二人的房产证没给过秦*某抵押贷款用过的事实。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月份的一天和秦某某拿着房产证一块到皮*开的公司贷款30万元整,自己当时作担保的事实。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月份的一天见有两个女的到皮*开的公司借款的事实。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月份的一天,秦某某拿着秦**的房产证到公司来借款,当时自己介绍皮*过来借给秦某某30万元整,孔某某作担保的事实。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在桐柏县筹备一家汇达小额贷款公司,后来省工信厅没有批,就停了。皮*在汇**司帮忙筹建,2012年初,皮*借用汇**司抵押借款合同借款的事实。

4、被害人皮*陈述,证实了2012年1月19日上午秦某某和孔某某拿着房产证来到汇**司,自己将30万元整以赵某某的名义贷给秦某某,孔某某作担保,后发现房产证是假的,秦某某外逃,遂后报警的事实。

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实了2012年1月19日和朋友孔某某一块拿着假房产证到汇**司贷款30万元,钱后来都给孔某某抵账所用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伪造虚假的房产证作担保,欺骗对方,骗取当事人借款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诈骗款被告人未实际占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利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实施诈骗行为,财物已被骗,诈骗手段已实际完成,诈骗财物的去向是被告人的支配权问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赃款30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及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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