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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蔡付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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