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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