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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广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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