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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凌**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凌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凌**限公司因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一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苏**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孟州市桑坡村,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凌**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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