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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孟州**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孟州**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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