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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杞县,本案应由河南**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在杞县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河南**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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