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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丰县政府其他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宝丰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土地行政颁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此案恢复审理后,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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